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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认定申报流程
    申 请 
    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,并提供相关的材料。 
    受 理 
    1、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。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,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。 
    2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,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。 
    认 定 
    1、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 (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)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。 
    2、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,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,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。 
    3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。 
    4、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。 
    鉴 定 
    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,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。 
    工伤保险待遇 
    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,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。根据核定的待遇,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,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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